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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新增四大条款


    3月1日起 楼盘需在预售当日公示“配套承诺书”
  开发企业应对建设内容、建设期限、产权界定等作出书面承诺。
  配套承诺书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视为合同内容。
  配套未兑现或缩水,购房者可依此维护自身权益。
  上周,本报推出关注《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系列报道之后,引起了开发企业、广大市民、相关职能部门等的强烈关注和热议。
  今日,本报将对3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条例》中出现的最主要变化,尤其是与购房者权益息息相关的四大新增条款进行全面解读,让广大市民能够第一时间掌握维护自己权益的法律依据。
  购房者维权“武器”更加充实
  “新增的四大条款都是以凸显民生取向,规范企业行为为重点,尤其是新增的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制度和明确住宅交付使用条件并公示的制度,更是与购房者的权益息息相关。”市开发办主任徐千里表示。
  新《条例》第20条中明确规定,开发企业应对项目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建设期限、产权界定等事项作出书面承诺,并自项目预售当日起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张贴公示。“企业公示的配套设施建设承诺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市开发办经济政策处处长胡智勇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即便配套承诺书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购房者在以后遇到配套未兑现或缩水情况,就能以此为依据维护自身权益。
  胡智勇还表示,新《条例》明确了住宅交付使用条件:项目只有达到了新《条例》规定的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已完成配套承诺书确定的配套建设等11项交付使用条件才能向购房者交房,并在交房前5日对配套设施已完成建设的证明资料进行公示一个月。这样,不仅能避免在交房环节因信息不对称而发生的纠纷,也保证了购房者在接房后能享有基本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
  “配套承诺书制度的实施绝对是我们购房者的福音,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市民张先生表示,以前接房时面对项目配套缩水等情况,往往不知道怎样维权,缺乏一个有力的法律依据,现在新《条例》给广大购房者吃了颗定心丸。通过随机采访,广大市民对新《条例》都表现出充分的支持和认可。
  企业经营行为得到更好规范
  徐千里介绍,在新增的四大条款中,另外两条法规则是针对开发企业日常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保障购房者权益,促进行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新增加的开发建设方案备案制度,就是通过加强对开发项目的前期管理,便于管理部门事先掌握项目建设的总体安排和建设内容、进度,为项目的中期和后期管理提供依据。”徐千里表示,该制度要求开发企业在项目动工前,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指标制定项目的开发建设方案,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最后一条新增的内容也是新《条例》变化最大的一条。”胡智勇表示,新《条例》围绕“企业信用建设”足足增加了一个完整章节,要求对所有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测评并向社会公布。对失信企业,将会同相关管理部门对其资质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用地、规划等手续予以限制。
  面对新《条例》的巨大变化,重庆龙湖策划总监罗政坦言,新《条例》的实施不仅将促进整个购房过程变得更加阳光、透明,同时也是对企业诚信经营的一种考验。重庆金科地产副总经理唐畅则表示:“新《条例》的实施是行业向前发展的必然趋势。”此外,协信、华宇、鲁能等企业负责人也纷纷表示,新《条例》的实施对整个行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将起到巨大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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