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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防安全评估与消防安全验收


  消防安全评估

    一、消防安全评估的概念

    消防安全评估就是对某一区域、场所、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议估计,即对构成环境的各类消防安全因素参照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规范,运用火灾安全工程学原理进行的定性或定量的评价分析,得出一个较为全面的量化结果。这个结果可以直接反映该区域、场所、单位的消防安全现状和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后果的预测,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和时效性。

    二、消防安全评估的意义

    消防安全评估是政府部门通过专门的服务机构对单位的消防安全生产情况给予评估,可以使其更清楚的了解自己的单位存在的隐患,做到及时整改、提早预防。

    消防安全评估是一种服务,其产品是消防安全评估报告,企业的受益来自于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的内容,即危险辨识、危险度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安全措施。受益程度取决于单位对消防安全评估的态度和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的质量,好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和企业的态度能使企业规避风险,减少经济上投资的盲目。

    2011年1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文件中明确提出了“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并将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纳入消防工作考核体系。公安部消防局在2013年3月7日下发了“关于印发《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试行)》的通知”,对火灾高危单位范围及其消防安全评估制度做出规定:“火灾高危单位应每年按要求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在每年度12月10日前将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近年来各类火灾事故频频发生,因此积极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工作意义重大。

    三、消防安全评估的范围和内容

    评估对象包含了区域、单位、场所等诸多的消防安全因素。对区域环境消防安全评估内容应至少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区域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设置;

    二是区域内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单位的消防安全等级及安全布局;

    三是区域内人员消防素质的高低、接受消防培训人员的比例、人员的文化层次、年龄构成比例等。

    消防安全验收

    一、消防安全验收的概念

    消防安全验收是指消防部门对企事业单位竣工运营时进行消防检测的合格调查,施工单位进行消防验收时需要消防局进行安全检测排查,同时需要出具电气防火检查合格证明文件,电气消防检测已被国家公安部列入消防验收强制检查的项目。

    二、消防验收的意义

    对建筑进行的消防验收工作,可以使建筑能够在以后的使用中减少火灾的发生几率,并且在火灾发生的时候可以将损失程度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减少建筑的损失。为了确保人员的健康财产不受到威胁,必须要进行建筑消防安全验收工作。

    三、消防验收的范围和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以及消防设计审核和申请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1、人员密集场所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1.5万㎡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1万㎡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500㎡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特殊建设工程

    (一)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二)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消防设计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3、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2、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3、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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