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实施两周年:健全配套法规 加快标准制修订
作者:匿名 来源:工程建设标准化 发布:2016-12-07 所属分类:新闻动态 访问统计:980
12月1日是我国新《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两周年。两年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法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普法宣传力度,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安全生产法治意识进一步增强。
配套法规进一步健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先后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31部总局部门规章进行了修订;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了《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目前正加快推进其他配套法规的制修订工作。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批地方法规规章,黑龙江、重庆、甘肃、宁夏、江苏、浙江、山西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依据新《安全生产法》,已完成地方安全生产条例的修改工作。
监管执法进一步规范。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完成《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对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进一步提升全国安全监管执法规范化水平、有效预防安全监管执法风险、严格安全监管执法责任追究。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类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方式、程序、方法和内容,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避免安全检查的随意性,切实增强实效性。
安全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原则,对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以及相对应的责任事项、履责方式、履责依据、追责情形及追责依据等进行系统全面的梳理,编制完成了权力和责任清单。组织制定了《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动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岗位安全责任制工作的通知》,推动基层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安全标准制修订进一步加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完成127项安全生产国家标准(代号GB)的制修订工作,颁布377项安全生产行业标准(代号AQ),368项煤炭行业标准(代号MT)的基础上,完成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的修改工作,启动了《安全生产标准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对重特大事故的研究分析,向国家标准委提出了11项急需制修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建议,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制修订工作加快推进。
执法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大。今年前10个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累计检查生产经营单位344.8万次,查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334.5万项,整改率96.7%,实施经济处罚罚款14.7亿元。
当前,总局正积极组织动员全系统和相关部门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针对今年以来各类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暴露出的问题,重点对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煤炭开采等相关行业领域展开安全大排查、大整治,按照新《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对违法违规和超能力生产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本报记者)
严格法律实施强化依法治理
12月1日,是新《安全生产法》正式实施两周年。两年来,新《安全生产法》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年前10个月,全国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6.3%和3.6%。
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近期发生的重特大事故,暴露出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安全监管执法宽松软等问题。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一些地区和企业无视法律权威,不遵法、不守法、不依法履职尽责的现象还依然存在。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制定出一部好法律不容易,而将之实施好更不容易。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不解决,安全生产形势不可能实现根本好转。唯有严格安全生产法律实施,坚持依法治理,才能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企业要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负全面责任,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要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要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做到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基础管理、安全培训和应急救援“五落实五到位”。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主体,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好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各自的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安全监管执法,强化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联合惩戒。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增强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的信仰,带头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做到勇于担当、严格执法。
“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随着安全生产法治化建设和依法治理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必将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快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工作部署,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红线意识,强化安全生产法律实施和依法治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