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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批复同意贵州昌明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13—2030年)


  省政府近日批复原则同意《贵州昌明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2013—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开发区规划范围、定位、规模、布局、发展方向和各项专业规划,并要求贵定县人民政府创新开发区组织管理体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多方筹措建设资金,加快昌明经济开发区建设步伐。

  《规划》明确,昌明经济开发区四至范围为:东至昌明镇新安村,南至昌明镇谷凌村,西至昌明镇文江村,北至旧治镇桐荡村,规划面积18.37平方公里,建设用地面积11.85平方公里。首期开发面积10平方公里,东至昌明镇五百户村,南至厦蓉高速公路昌明段,西至昌明镇柿花村,北至昌明镇甲壤村。

  《规划》明确,昌明经济开发区定位为黔中经济区贵(阳)—都(匀)—凯(里)城镇聚合轴上的重要经济增长极,贵定县域南部片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手,集生产、服务、生活为一体的省级经济开发区。重点发展现代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新型建材产业、商贸物流产业。

  根据《规划》,昌明经济开发区2015年规划人口规模为0.5万人,建设用地规模为2.64平方公里;2020年规划人口规模为1万人,建设用地规模为8.23平方公里;2030年规划人口规模为2.6万人,建设用地规模为11.85平方公里。

  根据《规划》,昌明经济开发区的空间结构为“两轴、两心、多组团”。昌明经济开发区位于贵定县昌明镇和旧治镇,是贵定县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发区的用地功能布局、道路交通和各项设施建设必须与贵定县县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做到统一规划、整体布局、资源共享。重点做好开发区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和防灾设施建设,完善园区功能,增强园区发展能力。

  批复要求,贵定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规划》确定的规划实施措施和建议。开发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随意改变和调整。贵定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采取有力措施,对规划范围内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

  要加强对《规划》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每年应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规划》实施情况。同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指导和支持力度,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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