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设施测试告知
作者:匿名 来源:东莞阳光网 发布:2012-09-24 所属分类:通知公告 访问统计:1698
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加强对消防设施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相关规定,市公安消防局将从2012年10月1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对设置有消防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在消防验收中进行消防设施测试。为确保测试工作顺利进行,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测试范围为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以及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的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含单独申报“内部装修工程+自动消防设施”验收的工程):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桑拿浴室;
7、设有上述各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8、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9、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10、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调压站;
11、除上述各项所列之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超过50米、地下单体建筑的建设工程;
12、大型建设工程局部消防验收时,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各项消防设施。
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加强对消防设施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相关规定,市公安消防局将从2012年10月1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对设置有消防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在消防验收中进行消防设施测试。为确保测试工作顺利进行,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测试范围为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以及防火门、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的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含单独申报“内部装修工程+自动消防设施”验收的工程):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桑拿浴室;
7、设有上述各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8、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9、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10、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调压站;
11、除上述各项所列之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超过50米、地下单体建筑的建设工程;
12、大型建设工程局部消防验收时,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各项消防设施。
三、消防设施测试时需进行消防联动试验,建设单位应提前通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人员及消防应急电源(应急发电机)、配电柜、气体灭火等主要消防设施生产(安装)厂家的相关技术人员到场配合。
四、建设单位应到市公安消防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消防设施竣工自测报告》、《消防验收设施测试项目申请单》后申请消防设施测试。申请消防设施测试时需提供如下资料:
1、填写完整并加盖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印章的《消防设施竣工自测报告》、《消防验收设施测试项目申请单》;
2、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有效身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3、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4、建筑、消防系统的工程竣工图纸;
5、自动消防系统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及施工工程系统中所使用的消防产品身份证明文件;
6、隐蔽工程验收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