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作者:匿名 来源:重庆工商 发布:2014-04-01 所属分类:新闻动态 访问统计:1030
一、改革背景
2013年2月28日,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明确了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等五个方面的改革内容。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削减资质认定项目,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逐步改为认缴登记制。
我市历来高度重视市场主体的培育发展,在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的部署和要求后,我市根据改革的方向和原则,积极谋划推动改革,于2013年起采取试点的方式在6个区县和3个微企孵化园试点推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取得良好效果,积累了改革经验。在前期试点和深入调研、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政府于2014年1月28日印发了《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即日起在我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二、《实施方案》的具体政策措施
(一)关于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解读:现行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对公司注册资本有严格限制:一是规定了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二是规定了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须达到注册资本的20%);三是规定了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四是规定了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一般公司2年内,投资公司5年内),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还须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上述规定使公司在筹备设立时,必须准备两笔资金:一笔作为筹备公司设立的启动资金,用于租赁场地、购置办公设备、筹办公司开业等费用;一笔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货币资金,存放于银行用于验资,在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前不得动用,无形中提高了公司设立的资金门槛,降低了资本利用率,造成资金的闲置和浪费。而严格的验资程序,也拖长了公司设立时间,降低了公司设立效率。在当今特别重视交易迅捷、资金周转效率的形势下,若公司设立成本大、效率低,则难以适应市场竞争环境。同时,现行注册资本制度实缴登记制度导致设立公司出资形式和比例受限,非货币出资手续繁、费用高,资本运作效率低,资金资源配置不合理,公司在设立时虚报、虚缴,设立后抽逃注册资本等行为大量发生,建立在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基础上的“注册资本信用”事实上难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为降低公司进入市场的成本,提高资金利用率,《实施方案》规定,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即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外,公司实行认缴登记制,由股东(发起人)自行申报注册资本,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各自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公司登记时无需再提交验资报告。同时放宽注册资本其他登记条件,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股东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缴足出资期限等方面的限制。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关于“先照后证”登记制度。
解读: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包括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和“先照后证”制度两个方面。按照国务院推进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任务分工,工商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的清理工作由中编办、工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将随后部署推进。但鉴于“先照后证”制度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的主要内容之一,因此我市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方向和目标要求,在本次改革中采取先行试点,后逐步推开的方式,推进“先照后证”制度改革。
长期以来,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实行“先证后照”制度,即从事涉及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需先取得相关许可文(证)件,再凭许可文(证)件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文件材料申办营业执照。实践中,在企业设立过程中,投资人在制订章程、缴付出资、建立组织机构之后,常常需要先取得营业执照,确立主体资格后,再开展建设或租赁生产经营场所、购买设备、招聘人员等各项筹备活动。另一方面,行业主管部门也需要根据企业的资金、场地、设备设施、人员资格等实际情况,判断其是否符合许可经营条件,科学合理地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而现行的“许可在前,登记在后”的制度设计增加了企业的设立的难度。此外,“先证后照”制度通过设置前置审批制度,将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监管的经营资格与工商部门负责的市场主体资格登记挂钩,将本应属于主管部门监管的经营资格问题,一并纳入市场主体登记监管中,由工商部门统一把关,无形中提高了市场准入门槛,降低了准入效率。
为有效降低准入门槛,提高准入效率,此次改革对在市工商局和万州区等11个区县工商(分)局登记的市场主体探索试点“先照后证”登记制度。以涉及“国家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为考量标准和原则,大幅减少了工商登记前置许可项目。除《实施方案》明确保留的50项前置许可项目外,申请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许可的经营项目的,由工商部门先行颁发营业执照,再申办相关许可。对从事一般经营项目,市场主体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生产经营。对实行“先照后证”登记的市场主体,工商部门将在颁发营业执照时向申请人发放申办许可的项目以及许可部门的书面提示材料,提示其需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同时,为了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将建立工商部门与许可部门之间登记、许可信息的互通共享机制,对已领取营业执照并需取得许可的市场主体,由行政许可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认领并督促市场主体申办许可。在信息系统建成前,工商部门与行政许可部门之间以书面函告的方式及时交换市场主体的登记、审批等信息。
(三)关于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解读:住所(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经营的必备条件之一,作为市场主体的主要登记事项记载于营业执照。现行登记制度对于住所(经营场所)的要求较为严格,登记时需提交繁琐的证明文件。工商部门对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审查标准涵盖了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法定用途、使用功能、环境影响、卫生条件以及是否符合经营需要等。而部分经营者因经营场所受限或产权证明文件问题等原因,无法办理工商登记,造成了无照经营的存在。因此场所限制已成为制约市场主体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尤其是小微企业在创业初期本小利微,其放宽住所、经营场所审查要求的诉求尤其强烈。
根据国务院的改革部署,对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授权地方政府作出规定。为降低创业成本,释放更多场地资源,《实施方案》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一是简化了设立经营场所的登记要求,并允许“一址多照”;二是放宽了场所产权证明的审查要求,除房屋产权证外,允许市场主体根据实际情况提交多种形式的产权证明,对开发园区内房屋正在建造的,可凭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办理登记;三是对使用住宅从事电子商务等不扰民行业和仅以住宅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的,办理登记时免予提交业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为住宅的,仍然应当依照《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就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并向工商部门提交相关书面承诺。同时,为保护住户的合法权益,对经营活动可能造成噪音、油烟污染、存在安全隐患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明确不得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四)关于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解读: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目前,国家正在制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条例》,将对公示内容、公示途径等进行明确。因此,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的正式施行时间和具体公示内容待国家的相关规定出台后将按其规定执行。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后,企业无需再到工商部门提交书式资料,仅需登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并根据提示填写相应项目即可自行完成年度报告信息申报操作。同时,工商部门每年将采取随机摇号方式确定抽查对象,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抽查,对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将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实现违法信息的共享,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
(五)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
解读:社会进入信息时代,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和网络科技的高度发达已使人们的生活方式、商品交易方式发生了深刻变革,越来越追求快捷便利。因此,以互联网信息技术为依托,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是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的重要内容。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由工商部门建设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管理平台,申请人以电子文档形式在网上提交登记申请和年度报告,以数字证书和电子签名为基础,逐步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管理。
电子营业执照是由工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国家工商总局为全国统一信任源点,按照全国统一标准颁发的载有企业登记信息的数字化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市场主体将可凭电子营业执照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电子营业执照采用密码技术,具有企业身份识别、防伪、防篡改、防抵赖等信息安全保障功能。工商部门在颁发营业执照的同时,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方便社会公众在网上查阅更详尽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信用信息。由于电子营业执照涉及的技术内容较为复杂,且须全国统一标准,因此我市将在国家工商总局明确电子营业执照的信息化建设技术方案和标准后统一推行。
(六)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解读: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性工作,涉及部门多、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对工商登记制度进行改革,其核心是要对工商登记制度所承载、所体现的政府职能进行调整与完善,并以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主管部门必须要以此次改革为契机,主动积极作为,降低准入条件,提高审批效率,加强行业监管,一并推进涉及工商登记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按照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再设定行政许可的原则,取消一批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项目。要求市级有关部门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向社会公开行政许可的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等信息,并接受社会公众和电子监察系统的监督。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不得以注册资本数额作为行业准入的条件,不得要求对注册资本进行验资,不得对发放行政许可的数量和时间作出限制。对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关联许可项目,推行并联审批制度,实现行政效能的整体提升。
(七)关于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
解读:建立完善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是顺利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支撑,特别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和“先照后证”制度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缴纳情况、相关许可情况等都将通过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交易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将通过信用信息系统查询了解企业基本情况和信用状况。因此,为保障交易的便捷安全,在全市企业信用信息联合征信系统基础上,建立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是当务之急。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的配套还需要一个过程,因此信用信息系统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按照进度安排,2014年3月1日前,工商部门将完成信用信息公示过渡平台建设,主要实现工商部门登记信息的查询功能,待年底前完成正式平台建设,将依法公示市场主体行政许可、年度报告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实现工商登记信息流转推送,及其他部门信息自动归集功能。
(八)关于监管措施。
解读: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目的在于放松对市场主体的准入管制,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宽进”之后市场准入环节放宽了,市场秩序还需要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协同维护和全社会的共同治理。实现“严管”目标,确保改革“放而不乱”,《实施方案》中规定的监管措施从明确监管职责、健全协同机制、突出重点监管、实行抽查监管、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强化信用约束、推进社会自律监管等七个方面做出制度安排,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自律等多种手段,切实加强对市场主体和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
国家工商总局即将出台《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和《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对经营异常目录的管理以及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进行规范。我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也将适应改革需要,制订有关配套措施,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创新监管措施,突出监管重点,提升监管效能,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就工商部门而言,抽查监管分为两类,即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其中不定向抽查主要是针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进行。在每年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工商部门将在已公示年报信息的企业范围内,通过电脑摇号的方式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并将名单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进行公示。同时,工商部门还将对被抽取企业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检查、专项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定向抽查主要是针对未按时进行年度报告公示的企业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行业进行。同时,定向抽查也将根据专项整治、举报投诉、上级部署、部门抄告、发现当事人违法违规等工作需要组织开展。
三、加大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力度
(一)推进工商注册登记便利化。
精减企业登记文书格式,合并统一执照种类,将原内资企业35种申请表格,经精减、合并,调整为12种,将原15类营业执照版式统一调整为1种,方便申请人使用,简化登记程序。依托网上办事平台,推进网上办照、网上年报、网上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管理,拓宽办照渠道,提高登记效率。大力简政放权,稳妥推进省级机关市名核准权的下放工作,探索企业登记权限的下放,将企业登记权限特别是公司的登记权限下放至有条件的工商所,方便群众就近登记。调整窗口登记人员结构,充实一线人员力量,加强窗口标准化建设,落实各项注册登记便民服务措施,全面提升登记服务水平和效率。
(二)构建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向社会公示,是产生对抗力和公信力的必要条件。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等“宽进”制度,必须配合实施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公示,才能强化社会监督,防止认缴滥用,保护交易安全。我市将参照国外通行做法,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工商和有关部门登记、许可、备案、监管以及企业年报等信息,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查询服务。
(三)完善信用约束机制。
实施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必然带来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和监管难度增加。实现“严管”,必须加强部门衔接、协同监管,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实施信用监管,是实现部门协同监管的有效途径。工商部门将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平台上公示的信息,实现结果连锁响应,并应用信用约束措施,对市场主体进行惩戒;进一步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完善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为核心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加大企业失信成本,促进企业诚信守法。
(四)强化工商部门的监管职能。
加强登记事项监管力度,从源头上规范市场秩序。通过注册登记、企业年报、设置经营异常名录等方式,加强对市场主体登记和备案事项的监管。提高企业年报信息责任意识,对企业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对社会造成危害或者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社会组织监督以及企业自治作用,强化企业自我管理,形成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新格局,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五)加强工商登记信息的综合分析利用。
整合公示平台汇集的市场主体登记监管信息,实现各类信息有效关联,为投资者和交易相对人提供准确、集中、全面查询服务,提高市场主体信息透明度,保障社会交易安全。同时,密切关注登记管理信息中市场主体发展的新情况、新亮点、新热点,开展综合分析,丰富分析内容、完善分析手段、提高分析水平,为政府决策、部门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投资提供更好服务。
四、需要向公众说明的事项
(一)理性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零元注册”、“无钱办公司”是一种误解。
国务院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无论是媒体还是公众,对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都存在一些片面甚至是错误的认识,认为注册资本可以零元认缴、没钱也可以办公司。但事实上,注册资本只是设立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而且维持公司的基本运营也需要一定的资本,完全不花钱就办公司,或者说认缴零元也可以办公司,是对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一种误解和非理性预期。
同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股东和公司承担责任的形式。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依然是公司全部资产,而不是注册资本,从迷信资本信用转向注重资产信用应当逐渐成为社会各界普遍接受的共识。
(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对股东自律和公司自治提出了更高要求,认缴出资仍需按期缴付。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由公司股东(发起人)对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自行做出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但股东(发起人)自主权的行使仍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切合实际:如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应当与公司规模、股东自身经济实力相匹配;约定的出资方式应当为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出资时间应当为固定期限,且符合公司经营实际,不得约定为无期限或超过公司的经营期限。同时,认缴并非不缴,股东仍需依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注册资本,认缴出资为货币资金的应足额存于公司账户,非货币资金应交付公司或完成过户手续,以保证公司注册资本的充足、真实。股东未按照约定实际缴付出资,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后,工商部门将对公司申报的股东(发起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予以备案;股东(发起人)认缴出资的实际缴纳情况,公司须在年度报告时自行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填报并向社会公示,工商部门将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对其缴纳情况进行抽查监管,对未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的,将依法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三)“一址多照”的适用情形。
为降低创业成本,释放更多场地资源,特别是满足电子商务、创意产业发展的要求,《实施方案》放宽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一址多照”。但为了满足加强社会管理的需要,对于“一址多照”应当只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形:
一是住所(经营场所)在同一地址的市场主体应当具备投资关系,为同一投资人申办,且适宜同址经营(如有投资关系的食品与药品经营企业,其经营场所也不能为同一地址)。
二是市场主体在市场或商场内租赁摊位或柜台,该市场、商场的场所地址可作为数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注册登记。
三是入驻微企孵化园的微型企业,可以该微企孵化园的地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注册登记。
四是入驻产业园区的市场主体,由管委会统一提供办公场所的,可以该产业园管委会的地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注册登记。
五、相关政策的查询途径
1.通过登陆重庆市政府网(www.cq.gov.cn),进入“政府公文”中的“规范性文件”查询《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
2.通过登陆重庆市工商局公众信息网(www.cqgs12315. cn), 在首页要闻中查询《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