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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保护工人生命安全的十条规定》的通知


黔建建通〔2014〕49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保护

工人生命安全的十条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规划建设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贵州总部、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建筑工人生命安全,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这一重要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大检查,我厅制定了《贵州省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保护工人生命安全的十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对违反《规定》的责任单位、人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其列为建筑安全生产重点监控对象,记不良行为记录,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

二、对未认真落实《规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贵州省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保护工人生命安全的十条规定》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2月11日

 

 

    第一条:建设项目及相关责任主体单位、人员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持无效证照非法施工。 

    第二条:安全文明措施费用必须及时足额支付、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挪用。

    第三条:新进场人员(含转岗)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方可上岗,严禁未经培训合格人员进场施工。

    第四条:施工现场三宝、四口、五临边、安全用电、垂直交叉作业等防护措施必须到位,严禁违规操作。

    第五条:劳动保护用品、施工现场特种设备必须使用合格产品,定期检查、保养,严禁不合格产品进入现场。

    第六条: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控、报告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严禁冒险作业。

    第七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在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方可实施,超过一定规模的须经专家论证,严禁无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查合格施工。

    第八条: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制度,严禁违章指挥、随意更换项目主要管理人员。

    第九条:发生安全事故必须立即组织事故抢救,并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第十条:施工现场用工必须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严禁克扣和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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