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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解答《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2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公安部负责人日前就该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考核内容等回答了读者关心的问题。


    问:请介绍一下考核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近年来,我国消防工作取得了显着进步。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类致灾因素大量增多。总体上看,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消防安全保障能力与人民群众的安全需求不相适应,公众消防安全意识与现代社会管理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有的地方、部门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投入不足,监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实;一些单位重效益、轻安全,日常管理混乱,制度不落实。二是公共消防设施“欠账”严重,全国地级以上城市消防站“欠账”30%,市政消火栓“欠账”26.5%,农村公共消防设施严重缺乏,难以适应灭火救援需要。三是消防专业力量不足,全国目前仍有167个县(市、区、旗)未设公安消防监督机构,260个县 (市、区、旗)没有消防专业力量;乡镇一级没有消防机构,失控漏管现象十分突出。四是公民消防安全意识不强,一些群众的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不强,缺乏基本的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一些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消防控制室人员、电(气)焊工未经培训擅自上岗,消防安全素质较低。近几年我国80%的火灾都是人为因素引起的。五是火灾隐患大量存在,随着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广泛应用,公共娱乐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石油化工企业不断涌现,火灾隐患量大面广,尤其是行业性、区域性重大隐患增多,整治后反弹、再整治再反弹的问题比较突出,火灾发生几率和防控难度相应增大。


    考核办法是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后又一从体制、机制上推动消防事业发展的重大举措,对于深入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构建政府主导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着力解决制约消防事业发展的深层次矛盾、从根本上改善我国消防安全环境、实现传统消防向现代消防转变具有重大意义。对省级政府消防职责履行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实施严明问责,是提高地方行政领导责任意识、强化地方政府责任、确保实现消防工作目标任务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


    问:考核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考核办法共12条,明确了考核原则、对象、方式、等级和结果运用、责任追究等具体要求,并从火灾预防、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安全责任三个方面分解细化了16大项、48个小项考核计分内容。其中,火灾预防30分,包括消防安全源头管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火灾高危单位监管、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管理、消防教育培训等五个方面内容;消防安全基础30分,包括消防法律法规体系、消防科研和信息化、公共消防设施、多种形式消防队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灭火应急救援等六个方面内容;消防安全责任40分,包括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单位主体责任、经费保障和责任追究等五个方面内容。


    问:如何组织实施消防工作考核?


    答:考核工作由公安部牵头,会同中央综治办、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安全监管总局组成考核组,每年4月底前对各省级政府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实地考核。考核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计分表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并进行量化评分。


    问:考核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答: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为突出防控大火,实行倒扣分,每发生一起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扣20分,不得评为“优秀”等级;发生特别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问:考核办法对考核结果的运用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由公安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并作为对各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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