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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


 近期,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作出重要指示,国务院安委会召开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对压紧压实安全责任,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并制定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十五条措施,其中第五条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目前,全国市场主体已突破1.5亿户,承载7亿多人的就业基本盘,直接影响的就业人群十分庞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决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成效的“关键少数”。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一责任人责任不落实,是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事故易发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近年来,一些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有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可以逃避第一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事实上,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七项职责。《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是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对于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企业行政“一把手”;一些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不需要并且也不设法定代表人,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就是其资产所有人或者生产经营实际负责人。

2020年11月12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天泽鑫珍珠棉厂发生爆炸事故。事故调查报告称,2020年8月珍珠棉厂经营者赵某路将生产设施、环评手续等转让给赵某伟,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未办理个体工商登记、环评手续变更。该厂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规定停产期间一直违规组织生产,事故调查报告建议对该企业实际经营人赵某伟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4月21日,黑龙江凯伦达科技有限公司发生较大中毒窒息事故,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采取“一案双罚”。事故调查报告指出,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张某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建议给予该公司罚款70万元的行政处罚,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

对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的,发生重特大事故要直接追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企业主要责任人既是抓生产经营的第一责任人,也是抓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然而,一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弄虚作假,故意增加管理层级,层层推卸责任,设置追责“防火墙”,人为造成安全管理漏洞,导致实际负责人与名义上的负责人不一致。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规避监管,逃避追责。针对主观上故意逃避责任的行为,我国法律法规有明确界定,对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企业要直接追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022年3月14日,内蒙古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吨/年球团带式焙烧机脱硫脱硝系统发生火灾。事故通报称,发生事故的脱硫脱硝项目采用的是BOT合作模式(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均委托给同一企业进行);包钢集团和包钢钢联对下属企业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层层扣紧安全管理责任链条。

2021年2月17日,山东省烟台招远市曹家洼金矿发生火灾事故。经查,曹家洼金矿未依法落实非煤矿山发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温州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招远办事处违规出借矿山工程施工资质等,是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间接原因。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提出了处理建议。

要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矿长带班下井等制度规定,对弄虚作假、搞“挂名矿长”逃避安全责任的,依法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责任。近年来,应急管理部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明晰相关负责人职责作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举措,要求紧盯煤矿、化工企业高负荷生产带来的安全风险,督促各地严格落实矿长带班下井制度和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要求安全责任到岗到人,对弄虚作假、搞“挂名矿长”逃避安全责任的行为开展集中整治;出台《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办法(试行)》,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明确本企业每一处重大危险源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操作负责人,并由其包联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2021年5月31日,河北省沧州市鼎睿石化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事故调查报告称,事故单位存在作业前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未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未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未安排专人监火,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等问题。事故调查报告建议对该公司东厂区实际控制人贾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贾某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021年9月,山东省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对全市复工复产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该局对12名违反领导带班下井规定的企业领导从严从重处罚,分别罚款1万元。

对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明确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企业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将被追究刑事和行政两方面法律责任。一方面是刑事责任,主要根据罪名要件、客观事实、损失程度、主观过错等因素,按照刑法、刑法修正案(十一)和行刑衔接相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应主要负责人刑事责任;另一方面是行政责任,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019年4月15日,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发生重大着火中毒事故。事故调查报告建议对公司总经理李某勇等3名涉案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且终身不得担任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2021年4月10日,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白杨沟丰源煤矿发生重大透水事故,该煤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付某,党支部书记、矿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杨某杰均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事故调查报告建议,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二人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面对安全生产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立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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