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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印发通知提出 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一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


 为进一步扩大改革效果,推动全国营商环境整体改善,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通知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一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

通知指出,优化营商环境是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的关键之举。2021年,国务院部署在北京、上海等6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相关地方和部门认真落实各项试点改革任务,积极探索创新,着力为市场主体减负担、破堵点、解难题,取得明显成效,形成了一批可复制推广的试点经验。

通知明确了进一步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持续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更好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发展,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监管,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优化经常性涉企服务共九大类、50项复制推广的改革举措。

其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与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负责“拓展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业务范围”,与市场监管总局、人民银行等部门负责“进一步便利企业开立银行账户”,与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负责“进一步便利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财产信息”,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与自然资源部等部门负责“分阶段整合相关测绘测量事项”。

同时,与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负责“推行水电气暖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行政审批在线并联办理”,内容包括“对供电、供水、供气、供暖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绿化许可、涉路施工许可等实行全程在线并联办理,对符合条件的市政接入工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管理。改革后,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加强抽查核验力度,对虚假承诺、违反承诺等行为实行惩戒”。

与自然资源部、国家人防办负责“开展联合验收‘一口受理’”“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方式”“简化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开展单独竣工验收”。内容分别为:“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口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牵头协调相关部门限时开展联合验收,避免建设单位反复与多个政府部门沟通协调”“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类别科学合理确定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原则上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的事项(如规划核实、人防备案、消防验收、消防备案、竣工备案、档案验收等)应当纳入联合验收,其他验收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并综合运用承诺制等多种方式灵活办理验收手续,提高验收效率,减少企业等待时间,加快项目投产使用。改革后,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对未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也要依申请及时进行验收,并优化验收流程,对验收时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建设单位整改”“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现场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即视为完成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在线获取验收结果,企业无需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对办理了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采用单独竣工验收方式,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可单独投入使用。改革后,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单位竣工验收标准,加强风险管控,确保项目整体符合规划要求和质量安全”。

此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还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负责“在部分重点领域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机制”。

通知要求,各地区要将复制推广工作作为进一步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主动对标先进,加强学习借鉴,细化改革举措,确保复制推广工作取得实效。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及时出台改革配套政策,支持指导地方做好复制推广工作;涉及调整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向地方开放系统接口和授权数据使用的,要抓紧按程序办理,确保2022年年底前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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