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消防开展为期两月的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
作者:向姗姗 丁汀 来源:四川在线泸州频道 发布:2013-01-06 所属分类:行业新闻 访问统计:1444
为依法加强和规范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切实发挥建筑消防设施的安全防范作用,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结合圣诞、元旦节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泸州消防支队部署从1月1日至2月28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活动,全面提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有效整改建筑消防设施隐患,完善消防设施功能,打牢社会单位火灾防控基础。
据了解,此次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的范围是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安全疏散、防火分隔、防烟排烟等消防设施的建筑物及场所,治理的重点是建筑物和场所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防烟排烟设施、疏散应急照明设施及其联动控制消防设施。
治理内容包括:建筑是否经过消防审核、验收,是否按照规范设置消防设施、配置器材,是否有擅自变更消防设计并降低消防技术标准等违法行为存在;在建工程是否依法通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施工现场是否设置了消防车通道,是否按有关规定设置了消防水源,是否配备了必要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消防给水系统是否运行正常,防火分隔是否有效,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启闭正常,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应急照明、疏散指示、事故广播系统是否正常;火灾自动报警、防烟排烟、自动灭火及救援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阀门开启状态是否影响系统正常发挥作用,故障是否及时消除,是否存在擅自关停和带故障运行;建筑消防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阀门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开、关标识是否明显;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是否采取了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资料记录是否齐全,巡视检查、测试检查、检测维护制度是否落实,是否做到设施设置定位、管理定人、维护定时;实行承包、租赁、委托经营以及多产权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责任是否明确;消防控制室是否实行双人24小时值班,值班操作人员是否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是否具有消防设施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火灾事故的能力。
据悉,此次专项治理为期2个月,共分四个阶段进行。从1月1日—1月10日为组织部署、宣传发动阶段。支队制定下发工作方案,明确专项治理的范围、重点和内容;各地要按照支队的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有条件的可召开会议进行专项部署。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发动,营造专项治理的强大声势。
从1月11日-1月20日为调查摸底、单位自查阶段。各地组织辖区内设置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自查自改活动,逐项登记自查情况及存在问题,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从1月21日-2月20日为集中整治、督促整改阶段。各地在调查摸底、单位自查自改的基础上,认真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从2月20日-2月28日为检查验收、总结通报阶段。各地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认真检查和处理专项治理工作中遗漏的单位和火灾隐患以及执法不到位的问题;活动结束后,各地结合治理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和做法,巩固和保持治理成果,并组织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应重新整治。对单位难以自行完成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确保按期消除隐患。
为确保治理活动取得实效,泸州市消防支队成立了由支队长杜国仁任组长,副支队长张斌、防火处处长何春任副组长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防火处,由工程建审验收科科长徐胜勇任办公室主任。各区、县消防大队也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
同时,支队明确职责分工,支队防火处负责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整治工作和经支队审核(备案)的在建工程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整治工作;各区、县消防大队负责辖区范围内除支队负责以外其他单位的检查整治。检查整治过程中,各区、县消防大队应充分发挥派出所的监督职能作用,积极组织派出所参与检查整治工作,弥补消防警力不足的问题。
支队还要求,各地要把这次专项治理活动作为推进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的重要工作内容,作为整治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隐患的治本措施,专项研究、专项部署、专项安排。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领导,周密实施,切实把专项治理工作抓出成效;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工作进展情况,曝光消防违法行为,营造专项治理的浓厚氛围;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该罚款的罚款,该停业的要停业,该行政拘留的要行政拘留;要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信息反馈与交流,明确专人信息的联络,保证信息畅通,推动治理工作的平衡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