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开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检查,这些行为受处罚!
作者:匿名 来源:慧聪消防网 发布:2021-09-13 所属分类:新闻动态 访问统计:692
编者按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实施一个多月以来,多地开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加大执法力度,排查消防隐患,督促落实整改。
黑龙江哈尔滨
发现并整改多处安全隐患
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消防救援支队在检查中发现,南岗一小区因维修消防设施,停用消火栓和喷淋系统,且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未落实防范措施。消防监督员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对物业管理单位罚款5500元,并要求相关负责人立即落实整改。
在香坊一高层公寓楼梯间内,检查人员发现停放一辆电动自行车,小区物业虽然在单元楼和电梯入口的醒目位置张贴了电动车消防安全宣传海报,但依旧有业主将电动车停放在楼梯间内。消防监督员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要求业主立即将电动自行车挪走,并要求物业部门加强日常巡逻,严格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在道里一高层小区内,检查人员发现,消防控制室内值班人员不具备从业资格,消防监督员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对物业服务企业罚款2000元,并要求物业立即安排具有从业资格的人员值班。
链接:《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高层民用建筑的管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公告。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湖南郴州临武县
整改不到位 复查开罚单
“到期复查,发现临武县新世界小区公共门厅再次出现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的情况……现决定给予临武县新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近日,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消防救援大队执法人员在复查中,发现该单位隐患整改不到位,仍然出现违规停放电动车情况,对该单位作出罚款处罚。
此前,临武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员在新世界小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其公共门厅有违规停放电动车的情况,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针对存在的问题,检查人员当即要求该小区物业方——新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人员消除安全隐患,并责令该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对小区居民进行规劝引导,限期完成整改,不让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问题再次发生。然而,在复查中,消防监督员再次发现同样的问题,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对该违规物业公司作出处罚。这也是新规施行后,该市消防救援队伍针对高层民用建筑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开出的第一张罚单。
链接:《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贵州六盘水六枝特区
存在隐患问题多 物业开发商双被罚
为进一步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近日,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消防救援大队开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检查中,消防监督员发现六枝特区锦绣华府小区存在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建立微型消防站、消防控制室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等问题,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之规定。
经调查证实,锦绣华府小区的消防设施还没有移交到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六枝特区宏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责管理,由原建设单位六枝特区宏盛置业有限公司负责维保。因此,大队依法对六枝特区宏盛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给予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六枝特区宏盛置业有限公司给予罚款7000元的行政处罚,要求两家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严格按照《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
下一步,该大队将持续加大力度,严查高层民用建筑存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强化高层建筑房地产开发公司、业主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链接:《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高层民用建筑应当结合场所特点,分级分类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第二十七条:高层公共建筑内有关单位、高层住宅建筑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规定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场所和器材、装备,定期进行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及时处置、扑救初起火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