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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拿回定金还要违约金 法官表示:“开发协议”无效


    鲁网12月19日讯 日前,历城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济南一开发商和村委会利用旧村改造的机会盖楼,双方签订协议想把村里宅基地上的楼房当商品房卖给他人牟利,因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法律强制性规定,日前法院判定该协议无效,基于此协议的双方签订的定金条款也随之无效。


    据了解,2010年4月,济南某建筑安装公司与历城区郭店一村委会签订旧村改造工程合作建设协议,约定由该村委会以旧城改造的程序报批建设手续,由该建安公司以村委会名义和手续自行投资建设、组织销售,自行收回建设资金和收益。双方约定,建安公司在开工前先支付两栋住宅楼共100万元作为定金,开工后十日内再支付共计百万元的楼盘购买款。如果该楼盘不能在9月底前开工建设,建安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村委会退还本金及10%的违约金。


    协议签订三天后,建安公司就向村委会支付了100万元。但到约定的开工日时,村委会却以建安公司不具有建设实力为由,拒绝其开工。2011年10月,村委会退还了建安公司的100万元,建安公司总经理来领款时签了字,并在凭证用途上写明“建设定金”。他们认为,只要写明是建设定金,就应该适用定金罚则。村委会应该额外给他们交100万元的罚金,为此,该公司向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的判决结果却让他们“有些意外”。法院经审理认为,建安公司利用旧村改造的机会盖楼,想把村里宅基地上的楼房当商品房卖给外村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 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无效,基于此协议的定金条款也随之无效。日前,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建安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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