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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体系、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近日印发通知,决定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 通知要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第八条规定,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对于存在相关问题的,要立即整改。各级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全面梳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清理招标文件中将投标企业中标后承诺设立分(子)公司作为评审因素等做法。 同时,要进一步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建立公平、高效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建筑企业在跨地区承揽业务活动中的投诉举报事项,保障建筑企业合法权益。 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本地区治理工作,严肃查处违规设置建筑市场壁垒、限制和排斥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行为,清理废除妨碍构建统一开放建筑市场体系的规定和做法,营造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 通知明确,2021年3月31日前,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治理工作情况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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