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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施工要求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是指在发生火灾时,为人员疏散、逃生、消防作业提供指示或照明的各类灯具,是建筑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消防设施。正确选择消防应急灯具,合理地设计、安装,并在投入使用前做好调试工作,对于充分发挥系统的性能,保证其在发生火灾时,能有效地指导人员疏散和消防人员的消防作业,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一、一般规定 1、系统的子分部、分项工程应按下表进行划分。 2、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文件要求编写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应具有必要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进行检查,并应按下表规定填写有关记录。 监理工程师应按下表规定填写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对检查结果确认签章。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检查结果,在对应记录表格框中勾选相应的记录项,对不合格项目应作出说明。 3、系统施工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应具备下列经批准的消防设计文件: 1)系统图; 2)各防火分区、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厅或站台的疏散指示方案; 3)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 4)系统控制逻辑设计文件。 (2)系统设备的现行国家标准、系统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齐全。 (3)设计单位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明确相应技术要求。 (4)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齐全,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能够保证正常施工。 (5)经检查,与系统施工相关的预埋件、预留孔洞等符合设计要求。 (6)施工现场及施工中使用的水、电、气能够满足连续施工的要求。 4、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 5、系统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单位应按本文第二部分的规定及相关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组织施工单位对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进行进场检查,并按规定填写记录,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2)系统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设计变更等相关记录。 (3)各工序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交接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验认可;不合格应进行整改,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4)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施工区域的划分、系统的安装工序及本文的规定和相关规定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组织施工单位人员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并填写记录。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宜保留现场照片或视频记录。 (5)系统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 6、系统部件的选型、设置数量和设置部位应符合系统设计要求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7、在有爆炸危险性场所,系统的布线和部件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7的相关规定。 二、材料、设备进场检查 1、材料、系统部件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等文件。 2、系统中的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灯具应是通过国家认证的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认证证书和检验报告一致。 3、系统部件及配件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4、系统部件及配件表面应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应无松动。 三、布线 1、系统线路的防护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线路暗敷时,应采用金属管、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或B1级及以上的刚性塑料管保护; (2)系统线路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或槽盒保护; (3)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直接明敷。 2、各类管路明敷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1)管路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距接线盒0.2m处; (3)管路转角或分支处; (4)直线段不大于3m处。 3、各类管路暗敷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4、管路经过建、构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变形缝处,应采取补偿措施。 5、敷设在地面上、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做防腐蚀、密封处理。 6、符合下列条件时,管路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1)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无弯曲时; (2)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1个弯曲时; (3)管子长度每超过10m,有2个弯曲时; (4)管子长度每超过8m,有3个弯曲时。 7、金属管子入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塑料管入盒应采取相应固定措施。 8、槽盒敷设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 (1)槽盒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槽盒转角或分支处; (3)直线段不大于3m处。 9、槽盒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 10、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应符合系统相关设计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11、在管内或槽盒内的布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管内或槽盒内不应有积水及杂物。 12、系统应单独布线。除设计要求以外,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交流与直流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槽盒的同一槽孔内。 13、线缆在管内或槽盒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应在接线盒内采用焊接、压接、接线端子可靠连接。 14、在地面上、多尘或潮湿场所,接线盒和导线的接头应做防腐蚀和防潮处理;具有IP防护等级要求的系统部件,其线路中接线盒应达到与系统部件相同的IP防护等级要求。 15、从接线盒、管路、槽盒等处引到系统部件的线路,当采用可弯曲金属电气导管保护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m,且金属导管应入盒并固定。 16、线缆跨越建、构筑物的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17、系统的布线,除应符合本标准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相关规定。 18、系统导线敷设结束后,应用500V兆欧表测量每个回路导线对地的绝缘电阻,且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 四、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安装 1、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 (2)在轻质墙上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3)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100mm~200mm; (4)设备在电气竖井内安装时,应采用下出口进线方式; (5)设备接地应牢固,并应设置明显标识。 2、应急照明控制器或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需进行现场安装时,应核对蓄电池(组)的规格、型号、容量,并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蓄电池(组)的安装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3、应急照明控制器主电源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4、集中电源的前部和后部应适当留出更换蓄电池(组)的作业空间。 5、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引入设备的电缆或导线,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2)线缆芯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褪色; (3)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4)线缆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 (5)导线应绑扎成束; (6)线缆穿管、槽盒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 五、灯具安装 1、灯具应固定安装在不燃性墙体或不燃性装修材料上,不应安装在门、窗或其他可移动的物体上。 2、灯具安装后不应对人员正常通行产生影响,灯具周围应无遮挡物,并应保证灯具上的各种状态指示灯易于观察。 3、灯具在顶棚、疏散走道或通道的上方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照明灯可采用嵌顶、吸顶和吊装式安装。 (2)标志灯可采用吸顶和吊装式安装;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灯宜采用吊装式安装。 (3)灯具采用吊装式安装时,应采用金属吊杆或吊链,吊杆或吊链上端应固定在建筑构件上。 4、灯具在侧面墙或柱上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采用壁挂式或嵌入式安装; (2)安装高度距地面不大于1m时,灯具表面凸出墙面或柱面的部分不应有尖锐角、毛刺等突出物,凸出墙面或柱面最大水平距离不应超过20mm。 5、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自带电源型灯具采用插头连接时,应采用专用工具方可拆卸。 6、照明灯宜安装在顶棚上。 7、当条件限制时,照明灯可安装在走道侧面墙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高度不应在距地面1m~2m之间; (2)在距地面1m以下侧面墙上安装时,应保证光线照射在灯具的水平线以下。 8、照明灯不应安装在地面上。 9、标志灯的标志面宜与疏散方向垂直。 10、出口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安装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内侧上方居中的位置;受安装条件限制标志灯无法安装在门框上侧时,可安装在门的两侧,但门完全开启时标志灯不能被遮挡。 (2)室内高度不大于3.5m的场所,标志灯底边离门框距离不应大于200mm;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6m。 (3)采用吸顶或吊装式安装时,标志灯距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所在墙面的距离不宜大于50mm。 11、方向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保证标志灯的箭头指示方向与疏散指示方案一致。 (2)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两侧的墙面或柱面上时,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应小于1m。 (3)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上方时: 1)室内高度不大于3.5m的场所,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2.2m~2.5m; 2)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6m。 (4)当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转角处的上方或两侧时,标志灯与转角处边墙的距离不应大于1m。 (5)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在疏散走道增设的方向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的顶部,且标志灯的标志面应与疏散方向垂直、箭头应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6)当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地面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中心位置; 2)标志灯的所有金属构件应采用耐腐蚀构件或做防腐处理,标志灯配电、通信线路的连接应采用密封胶密封; 3)标志灯表面应与地面平行,高于地面距离不应大于3mm,标志灯边缘与地面垂直距离高度不应大于1mm。 12、楼层标志灯应安装在楼梯间内朝向楼梯的正面墙上,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2.2m~2.5m。 13、多信息复合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安全出口、疏散出口附近设置的标志灯,应安装在安全出口、疏散出口附近疏散走道、疏散通道的顶部; (2)标志灯的标志面应与疏散方向垂直、指示疏散方向的箭头应指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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